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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晓洋:《人工智能重塑政务服务流程的认知逻辑与技术路径》,载《电子政务》2019年第11期,第108页。

如,同样是不行使规制权限被问责,不采用许可制而采用事后监管的产品,与药品这种采用事前承认制的特殊产品相比就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11]也就是说,行政义务不是从裁量授权规范推导出来的,它毋宁是源自个案情况所关涉的、与裁量授权规范相区别的其他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如基本权利,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以这些法律原则为基础的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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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生猪发生死亡,原告也应该向拖拉机车主索赔。[51]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情况作出的,却揭示了三个对于效果裁量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而言有一般意义的逻辑:第一,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事实过程中的作为客观认知的前因后果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合法地行使裁量权则会避免损害结果发生这样一种认识与评价的要素交错在一起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0]参见[日]宇賀克也『行政法概説Ⅱ行政救済法』(有斐閣、2006年)374頁。如,在药害案件中,有判例认定国家在制药企业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程度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行政裁量中,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和加害人的基本权利同样是必要考虑事项。

以下从裁量收缩理论所受质疑或批判入手,分析其理论构造。考虑到这一理论背景,结合我国目前的问题状况(详见后述),笔者认为裁量收缩理论的日本表达更具参考意义。[36]王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4页。

同时,这种做法具备公开透明的特点,对选举权的限制较小。[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日报》2021年12月5日,第5版。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80]从最大限度尊重和体现选民意愿的角度出发,直接提高被选举资格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筛选功能,可以帮助选民排除一些不适当担任人大代表的人选,有利于选民选出合格的代表。

关键词: 被选举权 选举权 代表构成比例 被选举权是评判一国民主政治的重要依据。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要将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转换为对资格条件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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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3页。[4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36页。[67]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由于人民民主就是国家要保证人民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把自己信赖的有能力、有经验、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推选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58]因此,这种客观义务会现实地转换为公民个体可主张的主观权利,赋予公民主张在代表机关中有适当群体代表的权利。

[53]所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即在同等的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的权利资格。有学者提出:我国的选举法规范虽然规定候选人的资格与选民的资格一样,但在实际上,在提名时划圈圈、定框框的情形不断发生,这有损于我国选举制度的人民性,降低了选举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42]被选举权的独特意义形成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历史进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既以被选举权为载体得以展现,又为被选举权的独特意义提供了理论和历史依据。诚如民国时期学者所言,选举操之于少数人之手,人多不视之为权,[25]若要使选举转变为一种权利,则其变迁之要者,莫如由限制而普通。

[4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6-97页。资本主义民主建立在对人民的不信任基础上,[81]否认人民有能力治理国家,强调只有精英才能代表人民更好地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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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选举权 选举权 代表构成比例 被选举权是评判一国民主政治的重要依据。[38]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展现出独特优势,既丰富了人类民主的实现形式,也为确立被选举权的独立法律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依据。

[66]等额提名方式尽管有利于实现被选举权,但忽视了选民个体的选择自由。参见代表法起草小组编:《代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公民个体作为特定群体的一员,其所在群体是否能选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对公民个人而言利益攸关。[83]参见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55]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3页。为改变此种状况,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改变了人大代表的提名方式,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67]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可以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

就被选举权而言,九个不分规定创设了一种群体视角。选民所享有的选举权要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和个人行动达成,必须依存于一场由多数选民共同参与的选举。

[65]《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3年4月3日),载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他提出:首先是提名人数上的不平等。

如果没有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并争得民主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前提条件,那么,人民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广泛的权利,是根本不可能的。[63]所谓严把关,就是在选举程序中切实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64]优化代表结构,保障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

[75]《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一些问题的紧急通知》,载刘政、于友民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法制出版杜1999年版,第943页。[10]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过往民主形式的全面超越,[11]其真实性、广泛性和优越性必然体现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真实的民主权利[12]的生动实践之中。[43]余军主编:《宪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39]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82页。

[66]《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3年4月3日),载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38]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82页。

[8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我国《宪法》第34条赋予公民个人以被选举权,就是要保证不同群体能选出适当的代表,满足选民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利益诉求,实现对选民利益的全面保护。

诚如1953年《选举法》的草案说明所指出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全体人民都有权利选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的事务。[63]李猛、王冠杰、何君安著:《新中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44]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在他们看来,代表不经讨论就完全依照选区或团体的训令行事,是相当荒谬且不可行的。(二)被选举权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述形式的确立,在宣示社会主义民主时代到来的同时,也赋予了被选举权区别于以往的全新法律地位。[30]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选理念变为人民民主的现实,被选举权成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

进入专题: 被选举权 选举权 。[51]朱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在这一提名程序中,无论是反复讨论、协商,还是非必经程序的预选,确立代表构成比例实际上是为了引导多数选民在正式代表候选人中作出选择。[79]因此,在《代表法》起草小组看来,限制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增设代表候选人的限制性条件。

[77]代表法起草小组编:《代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这不仅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提高被选举资格的理据,而且直接促成了民主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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